2019高考最新动态
大家都在看
2016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16-08-17 15:58
来源:新东方整理
作者:中学栏目编辑
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招生简章已经公布,详细如下。更多2016年高校本科招生简章,尽在上海新东方优能中学。
2016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
( 全国统考 ) | ||
一、学校全称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 |
二、就读校址 | 校本部: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900号 | |
三、层次 | ■ 本科□ 高职□ 专科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 | 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公布计划为准 | |
说明 | ||
六、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 | 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 |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 | 英语、日语、法语等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招英语;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 |
考试语种的要求 | ||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 | 无 | |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 |
十、录取规则 | (一)录取原则 | |
1.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 | ||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 ||
(二)录取程序、规则 | ||
3.根据我校在各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自主确定投档比例。 | ||
4.参加上海市高考且符合我校校内优惠加分条件的考生,投档后兑现我校校内优惠加分政策。 | ||
5.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数,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 ||
6.我校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间的录取级差分。同分志愿优先;同分、同志愿者,文科考生按外语、数学、语文成绩排序,理科考生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排序。 | ||
7.报考我校所有专业均需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安排的外语口语考试(不组织统一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成绩需合格以上。 | ||
十一、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1.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
2.特殊(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 ||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国际商务(中澳合作)、物流管理(中澳合作)、英语(国际商务英语方向、中英合作)、金融学(中加合作)、财务管理(中加合作)、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德合作)。 | ||
住宿费标准 | 1200元/年(沪财预[2003]93号,沪价费[2003]56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 |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 |
十三、联系电话 | 021-67703050;021-52067206 | |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 021-67703010 | |
十五、网址 | http://zhaosheng.suibe.edu.cn | |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学金。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
十七、其他须知 | 校内优惠加分政策 | |
我校校内优惠加分政策仅适用于上海市本科集中录取阶段,不适用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集中录取阶段。进档考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投档后加5分进行专业录取: | ||
1.上海市生源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我校招生网公布的推荐和自荐办法所列标准,经所在中学推荐或学生本人自荐,并经我校审核确认的优秀推荐生和自荐特长生。 | ||
2.上海市生源考生高考外语成绩在125分以上且外语口试成绩在B级以上者。 | ||
3.以上加分项目之间不累加累计。 |
中考热点资讯
大家都在看
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含本网和新东方网) 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仅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转载稿的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东方",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见稿后在两周内速来电与新东方网联系,电话:010-60908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