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录取办法
1.本科以"3+1"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1"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2.高职(专科)以"3"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3.学校依据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15年继续试行高中学校向有关高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的办法,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三)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2015年,继续实施鼓励本市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项措施。继续实行对报考外省市高校(认可本市加分投档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档时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分(招生院校接收到的仍然是考生原始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外省市招生高校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而又同意降分录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5年招生章程。
2.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于2015年4月17日前认真填写《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1)上报市教委,并同时将本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的正表部分)上传至"阳光
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
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该平台)。
3.市教委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残疾人招生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
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六、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
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2015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落实阳光公示,严肃评审程序,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以及相关要求。
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为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进一步加强对申请
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
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区、市)、地(区县)和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在
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印发。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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