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上海新东方优能中学频道为大家分享的2019上海高考语文知识点:2019高考作文热点时评 瓜子二手车天价罚单敲响了警钟
人民网评:瓜子二手车1250万元罚单的启示
言之
“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这是瓜子二手车的一条广告语,但被罚款1250万元,引发广泛讨论。
为何开罚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根据调取的数据,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一罚了之”了?事件还在发酵,瓜子二手车对该决定的定性存有异议,已根据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说,一“单”激起千层浪,尽管还在法律程序中,但其反映出的个中问题,值得深思:什么样的经营是好经营?什么样的宣介是好宣介?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对任何商业主体而言,要想减少经营过程中的争议、非议,甚至立于不败之地,首要应以诚信为本。毕竟,广告是否违规、数据是否造假、宣传是否得当,其基础就在于经营行为是否可取、可信、可靠。以我国二手车市场为例,消费潜力越来越大、市场空间越来越足,竞争虽激烈,但不能以次充好、贪大求全,更不能无中生有、夸大其词。不是把“好”挂在嘴边就可以,而是要把为消费者服务、替消费者着想放在首位,市场“良币”自然会有正确选择。
市场经济更是法治经济。这一论断早就深入人心。关键却是,如何让经济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如何对非法行为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显然,工商局的罚单是法治经济的体现,人们也更期待执法严而有据、严而有威。它告诫相关经营者,“二”绝对不是“一”,有几分就要说几分。其实,用法治护航市场经济,不只是针对虚假广告、不实代言等问题,更是用法律来保障公平的营商环境、健康的市场秩序、有序的市场竞争,让在市场大洋里的游泳者少呛水、少遇浪。话说回来,即便有风有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也是保护市场主体风雨无阻的“港湾”。
无论是传统经济形态还是互联网新经济,因为经济的发展水平越高,道德水位也越高,法治水平也越高。过去,人们记住了张瑞敏“砸冰箱”;今天,人们会记住法律惩治“虚假不实”。一家企业、一个行业,无不是在破解问题中成长发展起来的,自守底线与法治监管缺一不可。
瓜子二手车的广告中,还有一句话,仅两个字,“呱呱”。其实,发展新经济,鼓励再创新,只有在“诚信”与“法治”轨道上奔跑的车,才是真正的“顶呱呱”。
钱江晚报:一千多万元,很难罚痛违法行为
高路
11月30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显示,瓜子二手车实体公司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因“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这句广告词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海淀分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250万元。
吹牛受罚、天价罚单,这次处罚让舆论震动一时,被认为是一次显示强硬态度的处罚。可是,这个处罚金额真的高吗?真的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了吗?吹个牛罚一千多万,表面上看确实很高,可对于这些靠资本上位,烧钱当玩似的主来说,只是一点毛毛雨。它一轮融资就以亿美元计,这点罚金恐怕很难让它肉痛。更关键的是等你开出罚单时,它已经成为既得利益者了。别人吹牛会吹破,心里会发虚,但它吹牛却是越吹越欢,越吹心里越踏实,短短的两年时间里,这个广告做到家喻户晓,从电视电台做到了电梯里,从天上做到了地上,瓜子的得益又岂是区区一千多万可以涵盖的。
无数先例告诉我们,病毒式的营销虽然惹人反感却常常能奏效,我们千万不能忽视这种铺天盖地下的影响力。互联网企业的崛起速度惊人,拼多多从诞生到上市才花了四年,抖音爆红也是极短时间里的事,在这样的过程中,监管哪怕只是慢半拍所形成的局面都是巨大的差异,通过炒作,一些公司完全有可能在极短的时间里成功上位。
这么看来,对瓜子而言,这个罚单实在是太值了,花1000多万买两年“遥遥领先”,买一个“前程似锦”,有什么不可以的?而且中国已经是全球第一大机动车市场了,二手车交易有巨大的成长空间,为什么有这么多家拼命往里砸钱,亏本赚吆喝赌的正是未来的高回报,你用广告法去处罚它,哪怕顶格罚又能罚多少钱?跟巨大的利益相比,罚单自然无足轻重了。除了广告,因非法广告而误导公众,以至于形成对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算不算是非法获益?让估值暴涨算不算是非法获利呢?法律显然还跟不上这样的节奏。
如此便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互联网公司明知是雷,顶着雷也要上的原因。当处罚无法与利益对等,甚至远低于利益时,套利的空间就具备诱惑力了,就会让不良商家蠢蠢欲动。在线旅游平台“马蜂窝”数据造假是这样,瓜子二手车的违法广告也是这样。“马蜂窝”会不明白自己的行为违法?恐怕谁都不信,他们只是算准了监管的迟缓,也算准了利益之大,以后一旦出问题,大不了罚点钱,社会压力大再走从良之路。
所以,第一时间介入,别让违法行为产生实际效果才是最重要的,比如这个案子,如果监管部门早点介入,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第一时间被制止了,还谈什么广告效应?另一方面,监管本身就需要程序,就容易滞后,如果介入不及时很容易被钻空子,更需要打起精神来应对。瓜子二手车的广告明显存在用违法广告词的事实,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这不是什么很难认定的事吧?是不是遥遥领先,行业协会、相关部门那里就有数据,也不是那么难认定吧?
瓜子二手车的广告做到了全国,细到一幢楼一间电梯,这么大的范围,要说监管部门不知情,很难让人信服。而且,广告不是只有北京在做,而是到处在做,为什么这么长的时间里,其他地方都无动静呢?如此说来,监管部门是不是也该反思一下,有时候动作是不是太慢了点,作为是不是也不够积极?
瓜子二手车“天价罚单”敲响了警钟
“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这句广告词曾频繁出现在电视、网络,甚至地铁站的广告牌上,如今,瓜子二手车要被这句“自吹自擂”承担责任。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日前发布对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瓜子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共计1250万元。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广告用语。瓜子网打出“遥遥领先”“全国领先”,并没有数据作支撑,是完全罔顾事实的虚假宣传。
此举还损害了人人车等同行的利益。同行之间是竞争关系,瓜子网声称自己“遥遥领先”“全国领先”,那言下之意就是超过了其他二手车交易平台,容易误导卖家与买家,从而损害到其他二手车交易平台的竞争优势。
这并不是瓜子网第一次受到工商部门处罚,2017年,瓜子网在西安的分公司就因为存在“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而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一万元;2018年6月25日,瓜子网又因为广告违法,被石家庄工商部门处以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瓜子网被处以一千多万元的“天价罚单”。
一千多万元不是小数目。商家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对于不良商家,就要依法让他们付出违法成本,这样才能让他们真正吸取教训,而不敢越雷池半步。
瓜子网被处“天价罚单”,对瓜子网来说是“血的教训”,也给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也是一次绝好的警示教育,只有遵纪守法才是企业长久生存之道。而要能净化广告环境,要营造企业平等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更需要相关部门对不法广告、不正当竞争进行严厉打击。
澎湃评论:“瓜子二手车”广告被罚,孙红雷不算背锅
11月15日,针对瓜子二手车“创办一年,销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广告宣传,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对其罚款1250万元,引发广泛关注。
此前,瓜子二手车已不止一次受到工商部门处罚。2017年6月,瓜子二手车在西安的分公司就因为存在“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被西安市工商部门处以责令改正并罚款一万元。2017年11月,瓜子二手车的竞争对手人人车因不满其广告语,以实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瓜子二手车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诉前禁令裁定,认为瓜子二手车“遥遥领先”等相关广告,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涉嫌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瓜子二手车立即停止使用“遥遥领先”、“全国领先”等虚假宣传用语。
商家利用夺人眼球的广告语吸引消费者是不是应该遵从一定的法律底线呢?对此,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的调查核实,瓜子二手车广告中的“创办一年”为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销售量约为8万辆,而同时期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销售量为44万辆,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销售量约为9万辆,这些数字显示,瓜子二手车的业绩远未到达“遥遥领先”的程度。此广告语与实际情况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虚假宣传。“瓜子二手车”作为该广告的广告主,为了自己的企业发展一味提供虚假的广告语误导消费者,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承担与其广告费相当的一倍罚款——1250万元并无不当。
此事一出,瓜子二手车的代言人孙红雷就成了拔出萝卜带出的“泥”。不过,也有人为孙红雷喊冤,认为其是不小心“背锅”了。那么,孙红雷到底背的是不该背的锅,还本就是应该担的责呢?
事实上,明星“乱说”广告语早就不是新闻,甚至已是虚假广告的一大顽疾。只是对这样的明星,监管部门迟迟没有下狠手治理。而这并不是法律有漏洞,是执法出了问题。
我国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对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规定得很明白。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56条规定,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62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孙红雷在代言瓜子二手车广告时,其是否在瓜子网上接受过购买二手车的服务不得而知(这是其应该证明的),但至少应当对于瓜子网的广告宣传语是否真实、恰当必须有个基本的判断,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查义务,在法律上,“应知”包括“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即使作为普通人,孙红雷也应该怀疑那样的广告语有“虚假、夸张”之嫌,由此可以推定为“应该知道”,因而其法律风险已不可避免,揣着明白装糊涂,只想拿代言费,不对以自己的形象做的宣传做基本的核实是不行的。
除了行政责任以外,《刑法》第222条还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仍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这就是说,在药品领域,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不实的情况下依然提供广告宣传的,可作为犯罪共犯论处。
由于瓜子二手车不属于药品行业,孙红雷尚难以入刑,不过,作为明星的孙红雷为了某种利益将自己置于民事连带责任的射程之内,亦处于刑事追责的不远处,这至少使其作为公众人物的形象大打折扣。
明星在代言产品的时候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谨慎选择广告代言,代言不是“演戏”,对自己说的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这次“瓜子遥遥领先”的虚假广告的板子打到孙红雷身上,一点不冤枉。(作者金泽刚 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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